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《关于适当调整提高企业退休初、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养老金的建议》(第1431407号)的答复
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《关于适当调整提高企业退休初、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养老金的建议》(第1431407号)的答复
孙彩宏代表:
您在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《关于适当调整提高企业退休初、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养老金的建议》(第 1407 号建议) 收悉,我厅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,经认真研究,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:
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,国家逐步建立完善了统账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,并建立了“多缴多得”的激励机制。参保人员退休时,依据本人缴费年限、缴费水平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,以及调整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。在职时缴费年限长、缴费水平较高的人员,退休时核定的养老金水平会相对较高,退休后调整养老金水平也会相对较高。2005 年以来,按照国家统一部署,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得到连年提高,自 2016 年起,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同步调整,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大幅提高。
国家从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的角度出发,对企业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调整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,在 2012 年至 2013 年对企业退休高工给予了特殊倾斜。但也引发了其他群体攀比,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。人社部、财政部经充分研究后,决定从 2014 年起停止对企业退休高工的特殊倾斜政策,今后原则上也不再出台对单个群体的特殊调整政策。并将进一步完善调整养老金政策,更多地体现多缴多得,适当照顾低收入群体。
需要说明的是,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,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已经启动实施。各省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要求,确定待遇调整比例和水平,不得自行提高待遇调整比例、扩大待遇调整范围。因此,我省无论是调整范围和方法,还是政策倾斜群体,均是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确定的,并需报请国家人社、财政两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,地方无权自行确定。
最后,再次对您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表示衷心感谢,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。
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2025 年 5 月 22 日